来源:威海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:宣法科 时间:2018-02-05 16:21:13
威海市环境保护局
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
威环罚字〔2018〕第22号
威海广濑电机有限公司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71000751782226F
法定代表人:李相烨
住所:威海出口加工区国泰路35号
邮政编码:264200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经查,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注塑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,建成投产。
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、现场照片、《注塑设备租赁协议书》为证。
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。
我局于2018年1月22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,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、申辩。
以上事实,证据如下:
1、《威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威环罚先告字〔2018〕第22号)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及其履行方式、期限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,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,即人民币肆仟元整(¥4000.00元)。
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“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”到指定银行缴纳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三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;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,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又不提起行政诉讼,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威海市环境保护局
2018年2月5日
鲁公网安备37100202000166号